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2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二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貳拾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茂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錄: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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