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原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二時正,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