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二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及子彈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及子彈貳顆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彈藥,依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又扣案之具殺傷力子彈二顆,除其中一顆因送請鑑驗試射而滅失,無庸再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爰依 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