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一八一號
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理人 林仁勇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捌萬零伍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貳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捌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陳建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文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