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馮遠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馮遠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遠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559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822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仁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