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政道上列受刑人因稅捐稽徵法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政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稅捐稽徵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102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因稅捐稽徵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4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102年3月2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6年12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11月2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2381號函及所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啟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