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修安原名林逸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修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修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267號駁回上訴,嗣後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238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