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7號原告 林美珠 被告 林美玉 兼訴訟代理人 林宜養
陳韋良 陳韋廷 兼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林美月 被告 林聖閎
林聖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麗玲
陳韋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應更正如本裁定之附表三。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林芳 金蘭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方 金蘭」。
三、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林錫男 」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錫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家事一庭法官潘英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三:兩造應繼分比例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林宜養6分之1林美珠6分之1林美玉6分之1林美月6分之1林聖閎12分之1林聖傑12分之1陳韋良12分之1陳韋廷1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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