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補字第96號

聲請人 鄭依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聖豪 間償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268,3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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