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523號聲請人 黃郁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世彬 等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繳納,惟聲請人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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