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陳秀娥
       林明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元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南澳鄉公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4,
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又本件原
告倘係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被告賠償,則應提出符合國家賠償法第
10、11條規定之相關文件,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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