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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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
訴訟代理人  蔣岳霖
一、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黃鳳嬌 、林
  靜芬、 莊慧玲莊慧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996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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