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56號原告 董兆蔭 訴訟代理人 董又瑞 被告 陳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潘惠敏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56號原告 董兆蔭 訴訟代理人 董又瑞 被告 陳新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