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清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清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清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4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7155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0月13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