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博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博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范博傑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7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年8月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
2月23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