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增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3、14、15、17條等規定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參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酌增扶養費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4年9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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