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35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增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關係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3、14、15、17條等規定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此參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酌增扶養費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14年9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