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温哲選 債務人 廖佩琳 債務人 劉兪秀劉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詳如附表所載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編│簽約日或申│撥款日│本金金額│餘欠金額│計息期間│年利率│違約金││號│請撥款日│││││││├─┼─────┼────┼────┼─────┼────────┼────┼─────────────────────┤│1│89.02.21│89.04.25│31,070元│15,578元│自103.10.01起至│5.536%│自103.11.02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左列││││合計│31,070元│15,578元│││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