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立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係以所定之刑是否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4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如業經執行完畢,仍不得因此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受刑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所犯各案件之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2年度易字第89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661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罪刑部分,已執行完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罪刑部分則尚未執行完畢等情,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件附表編號1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附表:│├────┬──────────────┬──────────────┤│編號│1│2│├────┼──────────────┼──────────────┤│罪名│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胸部之行為│觸摸其臀部之行為│├────┼──────────────┼──────────────┤│所犯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宣告刑│處有期徒刑柒月│處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31日中午12時20分許│100年9月15日上午8時32分許│├────┼──────────────┼──────────────┤│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年度案號│度偵字第1751號│度偵字第1670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893號│104年度審易字第2661號││實├──┼──────────────┼──────────────┤│審│判決│102年5月31日│104年8月31日│││日期│││├─┼──┼──────────────┼──────────────┤│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102年6月27日│104年9月30日│││日期│││├─┴──┼──────────────┼──────────────┤│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8032號(徒刑執行完畢│度執字第162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