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4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3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 陳佳德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 律師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 許立明 訴訟代理人 顏紹宇
陳佳豪 上列當事人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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