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4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湘晴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8704號),本院認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改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劉晏秀 告訴被告邱湘晴妨害電腦使用案件,聲請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59條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依同法第363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劉晏秀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第45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侯明正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周麗珍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8704號被告邱湘晴女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湘晴於民國106年7月9日22時16分許起,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飄流幻境OnLine」網路遊戲服務,無故輸入劉晏秀之帳號WL00000000及其密碼,登入該網路線上遊戲後,操控劉晏秀上開帳號內之遊戲角色人物「 小楓 秀秀」,接續將該角色所有之附表所示之虛擬遊戲裝備,移轉至其在上開線上遊戲所設定之如附表所示之虛擬角色或加以丟棄,以此方式無故變更該網路遊戲伺服器主機內之電磁紀錄,而取得原本屬於劉晏秀之財產利益(上開遊戲裝備之總價值約新臺幣25,581元),並致生損害於劉晏秀。嗣因劉晏秀察覺帳號遭人盜用登入,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發時登入之IP位置,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晏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湘晴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晏秀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玩家調閱基本資料證明書、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函附遊戲帳號「WL00000000 小楓秀秀 玩家於106年7月9日、10日,遊戲歷程中所收受寶物對象ID、基本資料及上線IP位置等資料」、通聯紀錄查詢系統各1份在卷可憑,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邱湘晴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嫌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嫌。被告於上開時、地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並變更電磁紀錄之行為,係基於單一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相同之地點、密接之時間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又被告以一侵害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檢察官錢鴻明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冠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萬元以下罰金。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編號│移轉時間│被移轉之虛擬遊戲裝│受移轉對象││││備名稱││├──┼──────┼─────────┼──────┤│1│106年7月9日│金環、幸福捧花、還│災藍│││22時16分│原寶盒、萬用接著劑│││││、修復扳手││├──┼──────┼─────────┼──────┤│2│106年7月9日│練功島招待卷、彩票│ 云嵐 │││22時16分至23│、鍊金百科三、包裝││││時12分│盒、鍊金百科一、友│││││達胸針、地琉璃、鍊│││││金科二、和平拉麵、│││││敏捷馬鞍、綠麻厚靴│││││、藍鋼甲、強力手榴│││││彈、迅狼鬥服、藍光│││││戰腕、聖潔法杖、攻│││││擊勳章、茵藍皮甲、│││││鷹翼護額、神聖徽章│││││、紅鷹護手、三叉鐵│││││戟、獸人王戟、天空│││││戰靴、快遞噴射器、│││││波浪青銅劍、加工韌│││││草、精製皮革、加工│││││金玫瑰、魔法粉晶、│││││飛船掌舵裝置、雪晶│││││、晚宴禮服、加工輕│││││羽、狼牙、精鍊錫材│││││、垂直尾翼、黑玉、│││││螺旋漿、女羽翼服、│││││金質翼靴、黃金腳環││├──┼──────┼─────────┼──────┤│3│106年7月9日│皇羽頭盔、霸者護腕│微雨初萌│││22時33分、22│、狂者之怒││││時37分│││├──┼──────┼─────────┼──────┤│4│106年7月9日│潛能激發丸、輕靈護│丟棄(無受移│││22時17分至│腕、水瓶額冠、隱蔽│轉對象)│││106年7月10日│鬥服、迅捷臂環、靈││││0時21分│壁臂環、金曦護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