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高志豪 即老師傅企業訴訟代理人 高滄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浩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