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350號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萬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面額新台幣18,427元之本票原本。(原聲請狀未檢附)
二、債務人張萬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