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行專訴字第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8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原告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被告經濟部代表人乙○○(部長)住同
參加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4年8月24日以「具導流靜葉之扇框及風扇」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發明第I276743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丙○○以其違反專利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6條第2、3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
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以97年5月28日(97)智專三㈢0501
8字第097202688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依訴願法第28條第
2項之規定,通知原告參加訴願程序表示意見,業據原告於98年2月23日提出參加訴願意見書,經經濟部以98年3月20日經訴字第09806109080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陳忠行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