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簡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簡字第97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周子幼

謝政良

被告 林建田

林秋娥

林秋姬

林秋佳

林秋娟

林秋女

林秋蓉

林志宗

林志強

林秀香

林秀萍

林秀芬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0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關附表二及附表三,應更正如後附更正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

更正後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01

林建田

8/63

02

林秋娥

8/63

03

林秋姬

8/63

04

林秋佳

8/63

05

蔡林秋娟

8/63

06

林秋女

8/63

07

林秋蓉

8/63

08

林志宗

1/45

09

林志強

1/45

10

林秀香

1/45

11

林秀萍

1/45

12

林秀芬

1/45

更正後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當事人

應繼分比例

01

原告

8/63

02

林建田

8/63

03

林秋娥

8/63

04

林秋佳

8/63

05

蔡林秋娟

8/63

06

林秋女

8/63

07

林秋蓉

8/63

08

林志宗

1/45

09

林志強

1/45

10

林秀香

1/45

11

林秀萍

1/45

12

林秀芬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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