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所處之刑,各減刑為如附表一至三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之罪,應依刑法第51條5款之規定合併執行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而宣告之沒收,因非屬得聲請減刑之範圍,爰仍予維持不變,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沈培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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