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藍文福 即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97年度簡字第246號),經原告藍文福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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