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2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349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再聲請意旨以被告居住於臺北縣土城市○○路○段○○○號,本院傳拘處所為臺北縣土城市○○○○路3段164號,明顯有誤,非其故意不到庭云云,然查本院並未向土城市○○○○路3段
164號地址傳喚拘提被告,此有96年11月8日核發之拘票在卷可查,聲請意旨應有誤解,難認所述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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