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東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95年度竹東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吸食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強力膠殘渣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4月17日14時15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北埔鄉台三線89K(金月廣場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白。
(二)查獲照片2張。
(二)扣案強力膠殘渣袋1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林祐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