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交簡字第1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149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查被告於民國95年間
曾犯公共危險罪(酒醉駕駛),經本院以95年度士交簡字第
1105號判決,處罰金銀元1萬元,於民國95年9月27日繳清
罰金執行完畢,惟被告再犯本罪,顯不知悔改,爰予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