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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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甲○○
現於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靖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分別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