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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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楊仲農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