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34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134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1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