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513號債權人乙○○債權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全部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清晰影本。
二、本件支付命令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請表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得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及利率(如無約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三、補正聲請狀末頁債權人丙○○之簽章。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