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48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為民法第31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狀及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記載,本件系爭債務當事人間定有清償期,然約定之清償期即民國98年9月10日尚未屆至,且無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等約定,則債權人於期前請求清償借款,依上說明,其支付命令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