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850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等9人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陳建國 、 陳秀夫 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陳建國、陳秀夫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甲○○(即陳建國之繼承人);壬○○○、戊○○、丙○○、乙○○、庚○○、丁○○、辛○○、己○○(即陳秀夫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陳建國、陳秀夫之繼承人即債務人甲○○等9人有無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