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葉子寬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黃麒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33,19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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