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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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668號
原   告  林坤毅
上原告與不詳姓名被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不詳被告之姓名及住所,經本院向淡水信
用合作社五股分行查詢結果,該行並無「000000000000000」帳
戶,致不知原告起訴請求之對象及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再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
載被告之真正住所,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陳報本院,逾期未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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