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上訴人 李冠呈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 律師被上訴人 簡文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319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8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萬玖仟貳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連士綱
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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