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簡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9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冠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文偉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6,8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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