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3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洪耀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四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洪耀東前於民國109年0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82,200元,及自民國111年0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4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0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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