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8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昀霖本件被告蔡昀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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