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418號原告 黃晨凱 被告 張幀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壢交簡字第211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明道
法官李思緯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