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子琪上列被告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623號)因被告於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時均自 白坦 認犯行(112年度易字第51號),本院認本件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基簡字第284號),判決如下:
主文葉子琪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免刑。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被告葉子琪被訴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公訴不受理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23號起訴書之記載被告葉子琪被訴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內容,並另補充記載如下:
㈠被告葉子琪於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時均自白坦述:我有
收到並看過起訴書,我認罪,聲請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進行,在碇內派出所的時候告訴人 王耀震 要求我要認罪,之後到檢察署告訴人王耀震三人希望我公開發文跟他們三人道歉,要我認錯,我這些都已經做到了,今天我也是受害者,一開始是因為我們吵架要分手,從跟告訴人王耀震交往起都是由我支付,告訴人王耀震答應要給我現金,我一直跟告訴人王耀震要錢,但是他人就不見,他所有通訊方式都把我封鎖,所以我只能聯繫告訴人王耀震的姐姐,最後因為都找不到人告訴人王耀震,我只能用FB貼文等語明確,核與告訴人 王晏瑄 於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時指述:「一、被告事後有跟我道歉,也有在網路上道歉,我接受她的道歉。二、請從輕量刑,我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三、有關於刑法第310條之罪為告訴乃論罪,我願意撤回告訴。( 庭呈 撤回告訴狀)四、如果可以不處罰就不處罰,若免除其刑我也同意,我願意給她一個自新機會。」等語情節大致相符,與告訴人王耀震於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時指述:「一、被告事後有跟我道歉,也有在網路上道歉,我接受她的道歉。
二、請給被告一個機會,如果可以不處罰就不處罰,若免除其刑我也同意。三、有關於刑法第310條之罪為告訴乃論罪,我願意撤回告訴。(庭呈撤回告訴狀)」等語情節亦大致符合,並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件在卷可徵【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號卷第37至46頁、第55至58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王晏瑄於本院112年3月28日審判程序時證述:
「(被告有無直接跟你接觸談及上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內容?)被告有私下跟我對話,我有擷圖,我今日可以提出。(庭呈與被告之對話擷圖)就是起訴書所載的部分內容,我有找到,因為這些內容,我才提告」、「一、因為被告私下傳給我這些內容,我會害怕,所以才報警二、我對於這些內容,我希望給被告一點教訓。希望被告以後不要再犯」、「(請詳細說明如何取得這兩張擷圖的內容?)是被告與我對話的訊息,是以messenger傳給我的,並非臉書貼文」、「【(聲請提示偵字第7623號卷第41頁)此篇貼文中關於『你跟你姐2個都給我等著,我說過不要惹我,對你我只想弄死你啦!』之內容是當時提告認為遭受被告恐嚇的部分?】是」、「(此篇貼文的時間與方才庭呈收到的被告messen
ger訊息是同一天嗎?)有落差,應該有差兩、三天」、「(何者為先?)先收到訊息才看到貼文」、「(不是被告傳訊息給你之後又傳貼文給你?)我應該是先收到被告的訊息,才收到別人轉傳的貼文」、「【(聲請庭呈證人王晏瑄庭呈對話擷圖)關於這段話,你當時覺得哪個部分被恐嚇?】訊息下方提到『讓我就全給我姐夫處理了』、『非要我一個個抓』讓我覺得被告要對我媽不利。因為她曾經有說要讓我媽的工作做不下去」、「【被告當時傳這些訊息前之對話中,有無明確提及要對你媽工作不利?】她沒有具體,但是最後一段『非要我一個個抓』讓我會聯想到被告曾經對我說要對我媽不利的部分」、「【你收到這段私訊時,除了你怕被告對你媽媽不利外,你當時覺得被恐嚇何事?】讓我覺得害怕,怕媽媽出入會有危險」、「【被告傳送這段私訊之當下以及之後,有無明確表示過要對你或你的家人做什麼?】她要讓我的工作做不下去及讓我媽媽的工作保不住,是在這段訊息之前」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綦詳,核與被告於本院112年3月28日審判程序時供述:「【對於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刑法第30
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認罪。其餘沿用上次開庭所述內容」等語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證人王晏瑄提出兩張擷圖【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號卷第86至88頁】,及被告臉書「 葉琪寶 」貼文、告訴人王耀震提供被告葉子琪的金融卡擷圖、匯款至被告帳戶國泰世華銀行ATM轉帳明細、第三人 林月麗 郵局封面及內頁影本等在卷可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23號卷第31至47頁、第49至55頁】。
二、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屬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61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起因係被告跟告訴人王耀震交往起都是由被告支付金錢,告訴人王耀震答應要給被告現金,但被告一直跟告訴人王耀震要錢,詎告訴人王耀震就不見,並封鎖所有通訊方式,所以被告只能聯繫告訴人王耀震的姐姐即告訴人王晏瑄,最後因為都找不到告訴人王耀震,被告只能用FB貼文等情節,核與告訴人王耀震於111年11月8日偵訊時指述:「(你總共欠被告多少錢?)我目前總共償還被告3萬5000元,我不知道我還欠被告多少錢,但是我還要還被告20幾萬元」等語情節亦大致相符【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23號卷第84頁】,亦有上開告訴人王耀震提供被告葉子琪的金融卡擷圖、匯款至被告帳戶國泰世華銀行ATM轉帳明細等在卷可佐。又告訴人王晏瑄於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時指述:「一、被告事後有跟我道歉,也有在網路上道歉,我接受她的道歉。二、請從輕量刑,我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三、有關於刑法第
310條之罪為告訴乃論罪,我願意撤回告訴。(庭呈撤回告訴狀)四、如果可以不處罰就不處罰,若免除其刑我也同意,我願意給她一個自新機會。」等語情節明確綦詳,與告訴人王耀震於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時指述:「一、被告事後有跟我道歉,也有在網路上道歉,我接受她的道歉。二、請給被告一個機會,如果可以不處罰就不處罰,若免除其刑我也同意。三、有關於刑法第310條之罪為告訴乃論罪,我願意撤回告訴。(庭呈撤回告訴狀)」等語情節亦大致符合,並有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12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各1件在卷可憑。是本案被告所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屬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且犯行情節輕微,迭經被告向二位告訴人道歉,也有在網路上道歉,二位告訴人亦接受被告的道歉,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依法酌減其刑,仍有過重,僅以上開罪名之宣告,已可達非難之效果,而不須再處以刑責,應無悖於社會防衛之刑法機能,爰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諭知免除其刑,用啟被告內心生起自我反省,凡事不要只考慮自己,亦要為對方考慮,若人出巧詞,誠以接之,若人出厲詞,婉以答之,若人出謔詞,默以待之,自己不使氣,自然言少,自然心安,且自己真心誠意善待他人者,他人自然會尊重自己,自己怎樣對待他人,他人也會怎樣對待自己,不要總是怨天尤人,不要總是挑別人的毛病,看別人不順眼,不要總想去改變別人,先調整好自己的心態,修好自己的心,自己就不會有想不通的事,否則,因一時情緒失控並硬擠進獄牢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自己何必害自己呢?因此,很多人闖進自己的生活,只是為了給自己上一課,然後轉身離開!倘若遇事時,應三思後行,看見是表面之相,看不見的是事出必有因之智慧心量;再者,人與人相處之「你不問,我不說,這就是距離」、「你問了,我不說,這就是隔閡」、「你問了,我說了,這就是信任」、「你不問,我說了,這就是依賴」、「誰不虛偽,誰不善變,誰都不是誰的誰。又何必把一些人,一些事看的那麼重要」、「在乎我的人,我會加倍在乎!不在乎我的人,憑什麼讓我繼續?」、「有時候,不小心知道了一些事,才發現自己所在乎的事是那麼可笑」、「其實,人都是很賤的,愛你寵你的人你不稀罕,對你冷若冰霜的卻是窮追不捨。最後搞的遍體鱗傷的還是自己」、「真正的幸福不是你認識多少人,而是你患難的時候還有多少人認識你」、「那些不需要解釋的事情,從你張嘴那一刻起,你已經輸了」、「在乎才會亂想,不在乎連想都不會想」、「距離,產生的不是美,而是詮釋了不堪一擊的愛情!」,宜以同理心之放下、想開、看透、不在乎,自己就不會有想不通的煩惱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61條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怡文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61條(酌量減輕)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623號被告葉子琪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子琪與王耀震為前男女朋友關係,交往期間王耀震因無正當工作,生活所需均須依賴葉子琪,致積欠葉子琪新臺幣(下同)8萬元,葉子琪多次向王耀震索取金錢未果,心有不甘,竟分別基於加重誹謗與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1年7月間某日,在基隆市○○區○○路000號17樓家中,以手機連接網際網路在臉書暱稱「葉琪寶」於個人塗鴉牆上發布以「王耀震,住碇內」、「職業騙錢」、「對付這種詐騙集團只好找討債公司去取錢了」、「會找援交妹」、「也會找一條龍的性服務還把他兄弟也爆料出來」、「還爆料他跟他前妻離婚後還來有性關係然後先生覺得很刺激」、「王家姊弟這2個不知感恩的詐騙集團...,你們2個我都要你們付出代價...要我跟王先生討錢的事她親姊,交我一堆怎麼對付他弟」、「王小姐你住院手術幹嘛不叫你老公去顧你,還叫我去就算了!現在還幫你處理醫糾,對方要賠的金額100多萬,我已經透過關係去撤告了,你的發財夢沒了...這就是報應,貪阿!」等文字,是以贬損王耀震與其姐之名譽與人格,再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送「反正這件事已經無法控制了!我一定不會有事的,自作孽不可活,我才不管了!事情也都你教我的,哇!現在怕我把你也咬出來嗎?敢做敢當啦!反正你都說我在說廢話了!你不講沒差,你媽問我我就講啊!跟你們講人話都聽不懂,非要我一個個抓」、「你跟你姐2個都給我等著,我說過我不要惹我,對你我只想弄死你啦」等文字予王晏瑄,致王耀震及王晏瑄心生畏懼。嗣後王耀震、王晏瑄報警處理,而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耀震與王晏瑄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葉子琪之警局詢問筆錄及本署訊問筆錄。被告坦承有上開貼文。2告訴人王耀震之警局詢問筆錄及本署訊問筆錄全部犯罪事實。3告訴人王晏瑄之警局詢問筆錄及本署訊問筆錄。全部犯罪事實。4臉書截圖被告貼文之內容
二、核被告葉子琪所為,係犯刑法第第305條恐嚇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等罪嫌。被告所犯二罪犯意各別,罪名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檢察官林明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愷原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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