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李陳月桂
李宜芩 李亞芳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李孟儒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告高塑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幸居 被告 黃富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103年度交訴字第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銘壎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