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村
王正柏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廖苹汝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村
王正柏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柏霖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