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80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李月香
王寶城 王幸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鴻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萬6,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0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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