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國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字第57號上訴人 劉時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4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