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調裁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調裁字第25號聲請人 王道明
王道義 兼上2人共同代理人 王道行 相對人 王努
王兆翔 王意寧 相對人 王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倒數第3行關於「 黃玉仙 」之記載,應更正為「 蔡玉仙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