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竹北交簡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九十三年度竹北交簡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天寶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顯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林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黎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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