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二二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聲請大陸判決書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大陸地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二○○三)梅區民初字第四三三號民事判決書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大陸配偶 熊慶秀 之離婚訴訟,業經大陸地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二○○三)梅區民初字第四三三號判決准許兩造離婚確定在案,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認可前開判決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一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陸地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二○○三)梅區民初字第四三三號民事判決書影本、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人民法院(二○○三)梅區民初字第四三三號證明書影本、廣東省梅州市公證處(二○○四)梅市證字第一二四○、一二四一號公證書為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九三)中核字第○二三一九九號證明書驗證前開公證書確為真正。而前開判決係以聲請人與其妻熊慶秀雖是自願結婚,惟因婚前認識時間短,瞭解不深,加上,認定夫妻之感情破裂,核上開離婚判決內容並未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揆諸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家事庭法官李麗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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